[ 编者按 ]
2021年1月5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该文件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随着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将“扎实做好碳达峰、
碳中和各项工作”列为2021年的重点工作之一,碳
排放权交易再次引起广泛关注。实际上,从2011年开始,我国在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湖北省、
深圳市等七个省市已经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覆盖
钢铁、
电力、
水泥等20多个行业、近3000家企业,共进行了4.3亿余吨的二氧化碳排放交易,总交易额超100亿元。2020年12月30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印发《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首次从国家层面将温室气体控排责任压实到2225家企业,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标志着试点工作即将全面推开。那么,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涉税事项该如何处理?还有哪些疑难
问题有待明确?本文结合财政部《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文献与读者共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