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有一系列与促进碳达峰有一定关联性的法律,地方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的法规规章建设方面也有探索,是否有必要制定国家层面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应重点关注哪几方面问题?
王金南:近年,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和修法突飞猛进。尤其是在污染防控和生态保护方面,但是在应对气候变化或者低碳发展领域还没有专门的全国性法律。支撑碳达峰、
碳中和目标实现的法制体系薄弱、立法层级低且碎片化,无法满足我国实际工作需求。
促进碳达峰、碳中和立法,不仅可以使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决心和原则更加明晰,也可以填补现有法律空白,以法律的强制力保障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我领衔联合89位代表提交了关于制定碳中和促进法的议案。
通过促进碳中和立法,可以赋予
碳排放峰值目标、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以法律地位,明确实现碳中和的能源生产和消费技术方向,引导建立全社会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保障全国碳
排放权交易
市场的有序推进,也为政府管理部门分解落实碳
减排目标、开展目标责任考核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