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 01:51 来源: 中创碳投 |作者: 朱文慧 金雅宁
生态环境部昨天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9号)(以下简称“9号文”),要求开展2020年核查和2019-2020年度配额清缴。随着通知的发布,全国碳市场的诸多细节进一步明确。首年工作的时间节点如下图所示,从时间上看还是比较紧张,各位领导专家要加油了!
和过去的数据报告核查工作要求通知相比,本次9号文不仅加入了配额分配和清缴的内容,指导碳市场交易履约的具体工作,还修订了碳市场覆盖范围、电力行业核算方法等技术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几条。
和此前相比,电网企业不再属于控排企业,钢铁行业及化工行业覆盖产品类别有所扩大。此外,2021年重点企业名单仍为电力行业,说明其他行业2021年仍然没有履约义务,不需要参与交易。
新纳入“3110炼铁”行业和主营产品“2602061700二氟一氯甲烷”,剔除 “4420电力供应”,意味着钢铁行业及化工行业覆盖产品类别有所扩大,电网则不再属于控排企业。
对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修正部分行业及产品名称,进一步规范了纳入全国碳市场管控的行业企业范围。
通知正文中也不再使用“电力行业”而改用“发电行业”各地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也将有所变化。
发电行业以设施为层级开展核算
通知明确发电行业将依据附件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以下简称指南)开展数据核算及报告工作。核算边界明确为发电设施,主要包括燃烧装置、汽水装置、电气装置、控制装置和脱硫脱硝等装置的集合,不再核算脱硫过程排放,核算边界与排放源均与碳市场的发电企业配额管控范围一致,报送要求更为聚焦,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数据报告工作量。
完善数据获取要求,保障数据质量
指南进一步完善了对化石燃料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监测与获取方式的要求,明确了数据来源优先级,以及检测实验室及机构资质要求,强调保留相关原始记录的要求,对数据质量要求更为严格。此外,对于发电企业相关生产数据的报告提供了详细的计算方法指导,数据要求进一步明确。对于大家最关心几个关键参数的要求汇总如下:
燃煤碳氧化率要求不再区分煤种,统一取99%计算,这一要求一方面降低了企业的核算难度,但也可能导致部分类型机组排放强度的显著上升。
规定了燃煤元素碳含量优先取值顺序:优先采用每日入炉煤检测数值。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采用每月各批次入厂煤检测数据加权计算得到当月数据。不具备每日入检测和入厂检测条件的,可采用每日入炉煤缩分样品得到每月混合样检测数据,并且要求30个自然日内完成检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将采用高限值(0.03356tC/GJ)),仍然体现了鼓励实测的导向。
燃煤元素碳含量的检测样本的原始记录应包括检测依据、检测设备、检测人员等具体信息,并要求所有煤样应至少留存一年备查,对应了核查指南中现场核查组可重复测试确认测试结果的准确性的核查手段。这一条为数据的真实性提供了保障。
燃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无实测时,或测定方法不符合要求时,不分煤种取26.7GJ/t。
规范报告流程、格式和方式
指南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应在每个月结束之后的40个自然日内,报告该月的活动数据、排放因子、生产相关信息和必要的支撑材料,并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提交上一年度的排放报告。
指南附件中提供了排放报告表格,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表、设施信息表、排放及生产相关数据表以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提供了部分填写范例,有利于企业理解报送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是首次在数据报送过程中即要求提供支撑材料,并在指南附录列出了相关材料清单,这一要求也有利于核查过程中文件评审工作的高效推进。
信息公开,数据更加透明
指南首次明确了排放数据的信息公开要求,除基本信息、机组及生产设施信息以及排放量信息外,还将公开发电行业核算的关键参数——低位发热量和单位热值含碳量的确定方式及检测过程信息,核算过程更加透明。
融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从月度统计数据、季度报送数据、填写排污许可编号、通过环境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报送,以及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等主要设施的编号统一采用排污许可证中对应编码等多处要求,明显地体现了与排污许可管理融合的趋势,为后续碳排放与污染物排放协同管理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