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投资项目“碳评”制度 从源头上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2021-4-7 13:26 来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立投资项目“碳评”制度的初步设想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节能方针政策,从源头上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高效利用,我国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继实施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下简称“环评”)和“节能评估制度”(以下简称“能评”)两项前置审批制度。投资项目环评和能评的基本要求是:项目在正式开工建设之前,均必须事先通过环保主管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情况的审查和节能主管部门对项目能源使用和节约情况的审查。从这两项政府前置审批事项的实施效果看,对促进投资项目落实国家有关环保和节能方针政策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地降低了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和提高了项目能源使用效率,有力地助推了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等重要发展目标任务实现。

为严格执行绿色低碳发展政策和相关标准,贯彻实施低碳准入政策,确保重大高碳排放项目实现低碳排放或减碳技术达标,建议低碳发展主管部门借鉴对投资项目实施“环评”和“能评”等前置审批制度的相关做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低碳减碳评价(以下简称“碳评”)制度。其中,高耗能高碳排放项目应当编制“低碳减碳评价报告书”(项目碳评报告书),一般耗能和碳排放的项目则应当编制“低碳减碳评价报告表”(项目碳评报告表)。按照我国有关行政许可法规的规定,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置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作为设置的依据。建立项目碳评制度的建立也意味着新设一项政府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建议低碳发展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启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评审批的前期立法研究,尽早出台相关法规。

为了不新增行政审批事项,同时有效简化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建议也可以不把项目碳评作为一个单独新增的前置审批事项。其替代方案可以考虑以下两个:方案一,合并同类审批事项,将项目碳评与环评或能评合并为一个新的项目开工前置审批制度,如将项目能评与碳评合并为新的“能碳评”;方案二,在现行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碳评篇章或碳评专题研究报告,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审查项目碳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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