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靠碳交易难以实现“30•60”目标,开征碳税应为重要选项

2021-4-9 10:23 来源: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

路径选择:改造现行税种及研究开征新税种


征收碳税的基本目的,是通过增加化石燃料的税负相应提高碳排放成本。根据增加税负实现方式的不同,碳税改革的实现路径主要有以下两种可能选择。

(一)名义性碳税方案:将现行煤炭资源税和成品油消费税改造为碳税

名义性碳税,即通过对与化石燃料相关税种的改造,包括提高税率水平或以碳排放量为依据来调整税率,可以发挥与碳税类似的作用。综合看,我国适合改造为碳税的税种主要是资源税和消费税。针对我国以煤炭为主要能源以及考虑天然气作为清洁燃料等情况,我国碳减排调控的主要对象是煤炭和成品油,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提出:“推动煤炭消费尽早达峰,完善能源消费双控制度”。

就煤炭而言,主要方式是改革煤炭资源税。当然,也有对煤炭征收消费税的建议观点。两者相比较来看,对煤炭征收消费税与现行煤资源税存在重复征收,也不符合消费税对最终消费品征收的要求,因而,提高煤资源税税率是更为可行的选择。

就成品油而言,成品油消费税是最适合改造为碳税的税种。从对企业征收碳税的角度看,尽管是对碳排放量进行征收,但从碳排放量与企业消耗成品油等化石燃料之间的关系看,实际上可视为对消耗成品油等化石燃料进行计征。同时,提高成品油消费税还可以对非固定碳源进行征收。在国外碳税的实践中,不乏有改造成品油消费税作为碳税的案例。国内也多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来发挥节能减排调节作用。因此,可以考虑将提高的税额部分以碳税名义进行征收。

鉴此,应区分不同化石燃料进行税种的碳税改造,建议将煤炭资源税和成品油消费税改造为碳税。

(二)实质性碳税方案:直接对二氧化碳排放开征碳税

实质性碳税,即直接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在我国也有两种可能的选择,一种是直接开征名称为“碳税”的新税种;另一种是在现有的环境保护税中新设置“二氧化碳”税目。前者可以突出我国加大碳减排调控力度的目的和态度,但设立新税种的立法难度大。后者不需要设置新税种,符合简化税制的要求,不仅有利于减低碳税单独立法和实施的难度,而且可以减少为构建新税制体系花费的成本和时间,但也需要修法。

(三)两种路径的比较及建议

是实行名义性碳税还是实质性碳税,这两种改革路径实现形式的最终选择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需基于现行国情分阶段实施。

综合来看,改造现行税种的方式具有上游征收的计征简便、立法难度低等优点,但也存在着税负难以向下游企业等主体传导的问题;新开征碳税税种或税目与碳减排联系紧密,但也有碳排放量计量复杂等问题。

结合我国的“30·60”目标,建议现阶段先选择实施名义性碳税即改造现行税种的方式,缓解碳达峰压力。同时加快研究实质性碳税即开征独立税种,弥补我国在碳价格机制上的不足,为更长远的碳中和目标做好政策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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