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澳大利亚“碳税”存废的一点思考

2014-9-26 17:34 来源: 嘉德瑞 |作者: 刘艳军

2012年7月1日,澳大利亚开始对全国碳排放最大的500家企业征收强制性碳排放税,为期三年,不过,陆克文政府上台后,澳大利亚提前一年废止碳税,废止的理由是为了给企业和家庭减负。如果仅仅因为征收碳税增加了企业和家庭负担就将其废除,那么毫不夸张地说,任何一种税都会增加负担,很明显这不是废止碳税的真正原因。

但碳税增加了企业和家庭的负担也是不争的事实。实施碳税之后,澳大利亚钢铁有色金属等行业部分小企业的倒闭,大型企业产能向中国及其他新兴经济体的转移。同时,由于上游能源企业具有较强的价格转导能力,导致居民能源支出上升、生活成本增加,CPI面临较大压力。然而这不是碳税废止的关键。据报导,实施碳税之后,2012年澳大利亚的碳排放量只比上一年降低了0.2%,大部份降幅都来自电力领域,对清洁能源的需求增长导致对电力需求的下降,工业污染有所降低,但其它领域的碳排放量则在上升。可见,碳税的减排效果不佳才是问题的关键,仅以负担增加就否定一种税是不科学的,一种税的存废取决于成本和收益权衡的结果,而不是单纯的负担增加。

事实上,碳税的减排效果具有不确定性。碳税的征收,会改变排放者的成本,因此会引导排放者行为的调整。不过,这种行为调整的方向并不确定。具体而言,在开征碳税的情况下,排放者可以有几种不同的选择,一是降低产量;二是采用新技术,在维持既有生产规模的情况下,降低二氧化碳排放;三是通过提高产品价格,将新增成本转嫁给下游消费者。

在上述几种选择中,第一种和第二种会有助于二氧化碳排放的降低,但在第三种情况下,碳税的实施只有财政增收作用,并不能对排放行为形成约束,碳税成想本大部分被最终消费者所承担。由这几点来看,碳税在降低碳排放上的效果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排放者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价格弹性越高,意味着排放者越难将碳税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减排效果也越明显,反之,碳税成本将被转嫁,减排效果将被弱化。这一特征,也为碳税所适用的产业范围设定了一个约束。

虽然碳税的减排效果具有不确定性,但还是值得肯定的,至少比不采取任何措施好得多。能源咨询公司Pitt & Sherry近日表示,取消碳税后,澳大利亚过去两个月来的排放增幅相当于年增长0.8%,废止碳税令澳大利亚排放量回升。这表明,征收碳税可能是不恰当的,但不采取任何措施是绝不可行的,设计出一种合理的减排制度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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