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碳中和政策对中国的启示
2017年,在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比例中,中国占据最大份额,有27.3%,而德国只有1.9%。德国从1990年实现碳达峰到2050年实现
碳中和,其经历的时间跨度比中国长,
减排总量也比中国总量少得多。即便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借鉴德国的一些实践和经验。
01
政策性的减排目标必须依靠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保障。德国的政策首先注重对碳定价的政策设计,这是基于德国总体经济利益和确保其长期竞争力的考虑而制定的。通过碳定价激励企业采取积极措施主动进行
碳减排,并将碳减排纳入与企业经营绩效直接关联的实际测量,发挥了推动作用。而对气候保护的产业政策和技术研发给予积极的财政投入,则发挥了拉动作用,从整个经济系统、能源系统和科技系统拉动企业采取积极措施响应碳减排的战略目标。
02
系统完备的监督管理机制
德国在确保《德国联邦气候保护法》落地执行方面,注重对过程的监督和评估。除了制定框架性的法律之外,还制定了相应的落实行动计划和系统完备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对设定了具体碳减排目标的各个产业部门持续开展
碳排放监测和风险评估分析。对于我国碳减排工作来说,首先要求从企业层面到行业层面有统一强制性的数据披露和计算标准。而在这方面,我们还需努力,开发基于中国国情的碳排放因子和计算体系,建立中国的碳排放标准。
03
积极的能源转型
德国的能源转型战略侧重于加强所有领域的能效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基础设施的开发、能源供应的安全、智能化的能源系统。我国要实现经济增长与温室气体排放脱钩仍是接下来十年非常关键且具有挑战性的目标。为此,可以借鉴德国推动能源转型的政策实践。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德国能源转型中较为激进地减少核电以及关闭所有燃煤发电站的做法,中国要基于自身的国情和发展阶段以及各地区的资源禀赋差异,从全局上设计能源转型战略,不可全盘照搬。
04
统一碳排放交易系统
2021年初《全国碳
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碳排放交易
市场建设进入新阶段,或将更好地发挥
碳交易的价格和资源配置功能,进一步推进全国统一碳排放交易系统的完善。此外,还应关注新试行办法的实际执
行情况:相关部门可鼓励相关学者参与研究评估,尽量缩小信息差影响,严厉打击
第三方机构参与数据评估造假等行为;亦可适时引入政策工具辅助回应当前碳排放配额方案对人民生活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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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的科技研发投入
德国环境保护的科技研发投入主要在三方面,分别是电池单元的研发、氢能源的现代利用以及合成燃料的普及。除了进行投资外,还通过国家政策及与企业的积极合作,共同促进科技的研发。因此,能源工业的技术研发投入应当受到足够重视。我国应通过持续的科技研发投入,提高能源消费效率,降低能源消耗速率,同时减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使用,加大开发清洁能源,利用新能源。与此同时,科研技术投入和技术转移需要政府和企业的实际合作,最终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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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乡村振兴碳中和
在中国走向碳中和的路径方面,要非常注重加强乡村振兴与气候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统筹制度设计,提升农业现代化的品质和可持续性,注重依托山水林草田湖沙的基于自然生态系统的碳中和解决方案,打造乡村清洁能源建设工程,构建高质量的现代化乡村能源体系。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面对这一雄伟目标,中国应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发挥制度优势,将碳中和融入到经济、政治、社会、生态文明与文化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的“五位一体”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努力如期实现碳中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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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西交利物浦大学国际商学院国际商务专业学生、碳中和兴趣研究小组成员:王涵宇、吴思萱、张扬清、孙依云、潘一涛;指导教师:曹瑄玮、张雅萌
编辑|王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