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场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的基本原理
我国碳
市场中主要有两类碳资产,一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对纳入体系内的控排企业分配的
碳排放配额,也是
碳市场交易的主要标的物。另一种是中国核证自愿
减排量(
ccer),是指经备案并在国家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理论上对能源生产使用方式进行改进使碳排放低于原来排放基准线的活动,包括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林业
碳汇和甲烷利用等,都能开发出CCER资产。
CCER可以由承担强制减排任务的企业购买,用来抵销其减排义务,但设置了CCER抵销比例,2020年发布的《碳
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控排企业购买CCER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而在今年3月30日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已不再提5%的限制,表述变为CCER可用于抵销“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配额清缴。
综上,碳市场促进新型
电力系统发展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煤电企业排放增长,将带动履约成本增加,进一步推高煤电机组成本,削弱其竞争力;二是如果新能源开发减排碳资产,可增加一部分收益,新能源投资动力加大;三是如果绿电消费可有效溯源,用户倾向于使用绿色电力以降低其碳排放,可促进新能源电力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