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经验来看,要想稳步高效的实现低碳
减排,除了向市场传递坚定的
政策导向外,还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机制,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建立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
碳排放交易权市场作为市场调节的平台。从我国来看,自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庄严承诺2030年实现碳达峰、2060年实现
碳中和目标以来,围绕降低碳排放强度、扩大清洁能源高效利用、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我国先后部署实施了一系列政策举措,进一步清晰传递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信号,为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行业转型发展指明了方向。此次,针对碳
排放权的登记、交易、结算环节,生态环境部详细制定的规则体系,正是从操作层面为有关行业、企业规划碳排放转型市场解决方案提供了可行的制度支持,对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影响深远。
(一)有利于将市场范围有序扩大至全国
自2011年起,我国先后在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
深圳、
福建和
四川等地区开始探索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积累了丰富经验。在此基础上,此次
碳市场系列新政明确提出,暂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运维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运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为下一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面推向全国奠定了基础。
(二)有利于推行规范、统一的政策标准
通常情况下,碳排放管理具有较强的区域外部性,区域间政策差异容易导致地方政府的逆向选择行为,还会额外增加全国性企业的运营成本。此次碳市场系列新政首次全面统一规范各项指标的名称和标准,比如,明确规定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以1 吨二氧化碳当量为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以0.01 元为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等,为全国下一步推行统一的标准体系提供了依据。
(三)有利于推动后续配套政策落实落地
此次碳市场系列新政聚焦解决登记、交易和结算环节缺少可操作制度的
问题,打通了碳排放权交易长期存在政策不清晰、规范性不足、程序衔接不畅的堵点痛点,比如,明确规定采用“T+1”的交易结算模式等,提高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从长期来看,碳市场系列新政实施,为后续政策的全面推行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支持。
(四)有利于引导市场稳妥有序发展
依据科斯的产权理论,只有明确的产权归属,才能保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从产品属性来看,碳排放权与排放配额息息相关,行政许可特征突出。对碳排放权交易各环节的制度规则,规定的越详细、越清晰,就越能推动碳排放权流向最需要的企业,越能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比如,碳市场系列新政明确要求,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交易机构应当设定不同交易方式的涨跌幅比例,并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涨跌幅比例进行调整等。综合来看,此次碳市场系列新政出台,对于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体系,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良性发展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