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盘点各国低碳财政政策对比较分析

2014-9-27 13:41 来源: 易碳家期刊

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财政政策启示



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财政政策启示

当今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也应考虑低碳经济发展对绿色税制的要求,将绿色税收思想贯彻到税制改革中去。这里所说的绿色税制,是指有利于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体系。它不是一个单一的税种,而是一整套系统的税收制度。税收立法要体现绿色目的,税基、税率、纳税人等税收要素的设计要有绿色的理念,遵循收入中性原则,应以调控为主,积极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除增加有关环保税种外,在一些传统的税种中也要加入环保、绿色的内容。建立绿色税制的意义在于,通过重建国家税收结构,从对劳动征税转向对经济活动中使用的自然资源征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向生产者和消费者发出正确的市场信息,使微观经济主体能够纠正落后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使其与生态建设目标、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一致。

财政投资性支出可以针对我国现阶段低碳产业的发展特征,加强对产业链薄弱环节的投入,如加大在新能源、节能环保、碳捕捉、智能电网和新型电池等可再生能源、节能环保领域相关基础性、关键性和共性技术研发上的支持力度。在增加技术储备的同时,逐步提高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缓解目前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耗中比重过大的矛盾。在低碳领域的财政投资性支出已经起到了初步的效应,国家之前的投资计划部分惠及到了新能源领域,对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现有的政府采购目录对各级政府在集中采购低碳相关产品方面的指导性和限定性并不强。同时,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处在征求意见阶段,预计即将出台。可以结合我国低碳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加大对低碳产品的采购力度,并在执行层面上与各级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挂钩。真正发挥出政府采购对低碳产品的认证和示范作用,培养消费者对低碳产品的消费信心和认可度。

中央政府加大对地方发展低碳产业、推进节能减排、进行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的资金支持力度,弥补地方政府财力的不足,满足地方政府行使基本职能的需要。中国东部地区虽然节能减排任务繁重,但地方财政自给能力强,财力充裕,不需要中央财政过多的支持。中部地区有很多能耗大省和排放大省,且财力比较短缺,中央财政应加大对这些地区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的转移支付力度。西部地区资源开发保护的压力相当大,加之财政自给能力差,财力紧张,中央财政更应加大对这些地区发展“低碳经济”、资源开发保护的转移支付力度。对经济发展落后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财政支持和奖励,引导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设立专项资金,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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