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1:措施范围限于水泥、电力、化肥、钢铁和铝
根据流出稿的附件一,CBAM的适用范围将限于进口的
水泥、
电力、化肥、
钢铁和铝。
这是一个缩水的产品范围,表明欧盟对CBAM采取了相当保守和谨慎的态度。此前,欧洲议会在原则性《决议》中表示,CBAM应适用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TS)所覆盖的所有产品,包括这些产品嵌入半成品或最终产品时;应该覆盖电力和能源密集行业,如水泥、钢铁、铝、炼油、
造纸、
玻璃、
化工和化肥。而流出稿的产品范围小于欧盟ETS的产品范围,也未纳入炼油、造纸、玻璃和化工这几类具有高碳泄漏风险的产品。
根据流出稿所列的产品编码审视欧盟的进口情况,可得出两个结论。第一,中国虽然是欧盟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但不是受CBAM影响最大的国家。2020年对欧盟出口相关产品最多(以出口额计)的5个国家是:俄罗斯、英国、土耳其、中国和韩国。第二,CBAM对中国出口的影响集中于钢铁和铝行业。2020年中国向欧盟出口相关产品总值18.78亿欧元,其中99.79%为钢铁和铝(钢铁7.06亿欧元,37.61%;铝11.68亿欧元,62.18%)。碳关税会重塑
市场格局。如果中国的钢铁和铝行业能够在碳
减排方面领先于其他对欧出口国(如俄罗斯和土耳其),则可籍CBAM转化为成本优势,取代后者在欧盟的市场份额。
产品范围存在变数。目前很难预测CBAM
法规经过立法程序(政治博弈)后最终确定的范围。而且法规通过后产品范围仍可修订和扩充。上述影响分析仅基于流出版草案。如果增加管制产品或延伸至含有管制产品成分的下游产品,则影响很可能发生质变。
国别豁免:根据流出稿第2节,CBAM只豁免充分融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TS)的非欧盟国家,以及和欧盟建立了
碳市场挂钩(linking)的国家。附件二规定,CBAM不适用于原产于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以及6个欧盟海外领地的进口产品。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是欧洲经济区(EEA)国家,是欧盟ETS的一部分,瑞士和欧盟已经建立了碳市场挂钩。此前欧洲议会的《决议》强调应给予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这一点在流出稿中没有体现。
三. “纳税”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