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4:碳价不是在产品进口时支付,而是按年度统一结算
在进口产品清关时,进口商并不需要缴纳CBAM电子凭证。换言之,碳关税并不是在产品进口环节逐笔征收,而是在第二年的1到5月期间统一结算。流出稿第6节规定,在每年5月31日之前,进口商须向CBAM行政机关申报:1、上一日历年度其进口产品中所含的
碳排放量;2、将要缴纳的与上述排放量相对应的CBAM电子凭证数量。进口商必须保证在5月31日前,在它的CBAM系统账户上有足量的CBAM电子凭证。这意味着进口商最晚可拖到5月底再购买CBAM电子凭证。有一条有趣且重要的规定是,进口商应按照购买时间的先后顺序缴纳CBAM电子凭证。这大概是意在抑制投机行为。
电子凭证的回购和清零。流出稿第25节规定,在年度清缴之后,应进口商之要求,CBAM行政机关应回购进口商账户上多余的电子凭证,回购价格为进口商购买该电子凭证时所支付的价格。但是,回购数量不能超过进口商在上一年度购买的电子凭证总数的10%。如果回购后进口商的账户上仍有多余的电子凭证(即超过上年购买总数10%的部分),则应由CBAM行政机关在7月31日之前清零。
上述强制“流量清零”
政策比较激进和武断,大概会引发较大反弹。从现有规定看,就是要进口商量出为入购买电子凭证,如果买的太多,那么年度清缴后一部分剩余的电子凭证可能会被直接作废。
四. 排放量计算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