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6:在排放量基础上,扣除欧盟免费排放额度和进口产品在生产国已付之碳价
CBAM的目的是让进口产品承担和欧盟产品相同的排放成本。为了保护欧盟的高能耗/贸易暴露(EITE)产业免受碳泄漏的影响,欧盟向这些行业发放了大量免费排放额度。企业用尽免费额度之后,额外排放才需要负担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进口产品的排放量全部征收CBAM,就会使欧盟企业获得双重保护。因此,流出稿第37节规定,在进口商应缴的CBAM电子凭证数量中,应扣除欧盟同类产品企业获得的免费排放额度。这可以理解为税基调整。如下图所示。
同理,如果进口产品在其生产国已经承担了一定的排放成本,那么这部分成本也应当扣除。否则,进口产品承担的排放成本就会高于欧盟同类产品承担的排放成本,即出现“双重征税”
问题。因此,流出稿第9节规定,进口商在应缴的CBAM电子凭证数量中,可扣减进口产品在其生产国已实际支付的碳价。这可以理解为税额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欧盟对“碳价”的定义,它只承认以碳税或排放额度形式存在的、可量化的碳价。对于此类碳价,欧盟可与第三国通过协商,分行业达成共识。另一方面,碳税和排放额度之外的其他
政策措施虽然也会使企业承担隐形排放成本,但欧盟并不承认这种难以量化的碳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