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进行整体环境合规性检查
第一,企业应当重点核查现有项目、新建项目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建设,包括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情形,尤其应当重点关注是否存在“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的情形。并且需要注意的是,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5月30日出台了《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将
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在环评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进一步提高环评的相关要求。
第二,企业应当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应关未关”的情形,包括“对未达标企业实施停产改造或关停取缔”、“
化工企业未入化工园区”等。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了诸如“超标排放”、“逃避监管方式排放”、“违法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止的设备和产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不符合产业
政策的小型
造纸、电镀等生产项目”等涉及被责令关闭的诸多情形,涵盖众多行业,涉及建设项目从“环评、建设、运营、搬迁”的全流程。因此针对企业是否存在“应关未关”的情形,应当对企业进行完整的环境合规风险检查,提前预防被责令关闭的风险。
第三,企业应当核查是否已经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如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944-2018)的规定,包括污染防治设施运
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断分析、信息公开情况等内容,要求企业在排污许可证方面做到合法合规。
因此,企业应当就“建设项目的环评、建设、运行、搬迁”全流程以及其中配套的“排污许可证”制度进行合规检查,梳理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点,提前整改完善,以避免不予分配或者收回碳排放配额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