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微知著——从电力行业碳排放权分配方案看其他待分配行业的企业合规安排和生产规划

2021-7-5 12:25 来源: 中伦视界 |作者: 孙怀宁 杨关峰

碳排放权制度的现状


自2011年以来,我国开始积极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涉及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等多地。

而在国家层面,在2018年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等一系列配套文件。而在2018年以后,生态环境部开始进入碳排放权制度的主舞台,发布了《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等一系列配套文件,为碳排放权制度的建设提供更多依据。

结合上述规定,目前碳排放权制度的相关流程现状如下图所示:


从上述流程图可以看出,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核算、清缴的基础均是碳排放配额分配,若没有配额分配也就不存在后续的流程。并且《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而实际排放量与企业的产能息息相关,相应的碳排放配额与企业的产能也密切相关。若企业分配的碳排放配额越多,则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可以越大,否则企业应当去交易市场购买碳排放配额以扩大产能,而产能往往是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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