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放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及时按规定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
首先,《通知》明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的日常管理,重点对相关实测数据、台账记录等进行抽查,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对未能按时报告的重点排放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相关单位,责令其及时报告。”
其次,
碳排放配额分配的第一步均为核实重点排放单位的历史碳排放相关生产数据,类似
电力行业的供电量、供热量、供热比、负荷系数等,这些生产数据均是由重点排放单位主动报告。后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对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的相关数据进行核查。若重点排放单位不主动报告碳排放相关生产数据或者存在“不符合项”且未按要求整改的,则可能存在不被纳入碳排放配额免费分配名单之中,或者基于保守测算原则导致分配配额过低对单位产生严重不利的情形。
再者,《碳
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了“虚报、瞒报、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违法行为的罚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违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等量核减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因此,重点排放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及时按规定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避免前期碳排放配额分配过低,以及避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