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全国碳市场数据报送平台进行气候信息披露的意义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指出“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且统一的报送平台已经搭建完成并正式上线运行。结合全国碳
市场数据管理特点以及ICRRL就强制气候信息披露发表的评论报告,依托
碳市场数据平台开展气候信息披露的主要意义如下:
确保数据准确性、可靠性。
重点排放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将在生态环境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这意味着上述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将拥有专业
第三方机构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双重背书,极大提高了信息和数据的可信度,是进行后续风险评估、
减排情景分析以及战略制定的重要基础。
确保数据的一致性、连续性和可比性。
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应在每个月结束之后的40个自然日内报告该月的活动数据等相关资料,还应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上一年度的排放报告并按照统一的格式公开相关报告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上述要求可以确保气候信息披露按照统一的格式进行定期披露,极大减少了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方抓取信息的难度,此外,还可以针对特定主体进行纵向的排放趋势分析以及横向的行业内部对比,为评估企业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气候风险及应对措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碳市场数据平台可以同时加强对公开上市企业以及私有重点排放单位的信息披露监督。
ICRRL报告强调,如果只一味关注公开上市企业的强制气候信息披露,会造成部分企业以私有化的方式规避气候信息披露。而从碳市场的角度来看,只要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实体,无论是公开上市的企业还是私有企业,都必须按规定进行数据的报送和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证券监管部门监管的盲区,避免了通过私有化部分业务规避披露的
问题。
碳市场的碳价信号与信息披露相辅相成。
ICRRL的研究表明,明确的碳价信号与清晰的信息披露是核算气候变化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披露可以用来评估重点排放单位的历史排放和未来排放路径所对应的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而碳价不仅可以反应当下的减排成本,同时也可以与企业披露的排放量共同量化和评估企业在过去或未来化石资源相关资产及其减值可能。此外,全国碳市场明确碳价信号的形成也会激励在减排量和碳捕集等方面项目的投资,而这些领域的投资同时也会受益于强制气候信息披露的倒逼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