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域碳交易试点已经过7个完整的履约周期。区域试点为全国碳市场建设提供了哪些经验?
鲁政委:前期试点为全国碳
市场的启动积累了宝贵经验。
一是探索了配额发放机制。此前,试点地区的
碳排放配额多由地方政府制定,面临地方短期经济利益与碳
减排目标之间的平衡
问题。如果配额太松,那么其价值往往过低,起不到激励约束的作用;如果配额太紧,则会造成企业压力过大。从实践情况来看,各地碳价不一,除了
北京地区的
碳市场价格相对较高之外,其他地区碳价都很低。由于多地碳价较低,有配额的企业缺乏出售动力,导致市场交易不活跃,规模也较小。随着全国碳市场启动,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进来,
碳交易有望更加活跃。
二是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机制不断完善。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有两类基础产品:一类为政府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另一类为CCER。其中,CCER交易是配额市场之外的补充。CCER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
碳汇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CER交易则是由控排企业向实施“碳抵消”活动的企业购买可用于抵消自身碳排的核证量。目前,碳市场按照1∶1的比例给予CCER替代碳排放配额。但是,如果允许不加限制的等量替代,实质上相当于放松了碳排放配额的总量。因此,目前的规定是抵消比例不超过总
碳配额的5%。这也是基于此前经验制定的
政策。
三是观察此前试点地区碳
排放权交易情况,我们能看到交易存在非常明显的潮汐现象,即平常交易量较少,而履约前会突然出现交易量的爆发式增加。随着碳市场建设逐渐成熟,我们可以探索引入更多不同的行业,并不排除在适当时间引入金融机构。这样,未来
碳金融可能为碳市场提供更多流动性,从而使得价格发现更为有效,相关
衍生品也能够为碳市场参与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为激活与管理碳资产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