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场应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尤其需要加强对碳金融产品设计、市场参与主体管理等方面的监管
根据《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
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共同参与
碳交易市场的监管。
我国传统金融行业监管遵循“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但
碳金融市场涵盖对象的跨度之大、情况之复杂,无法由其中某一机构单独进行监管,需要打破传统,形成合力,这就更需要明确参与监管部门的各司职责,不留盲区,以保障碳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转。
各地试点
碳市场已陆续推出了一些自律管理规则,对市场中可能出现的内幕交易、项目违约等金融风险,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制和防范,但是无法满足碳金融市场的核心监管需求。碳金融产品相较于传统金融产品更为复杂,这意味着目前针对碳金融监管制度的空白亟需填补,碳金融产品体现出的金融特性,与传统金融产品更为类似,需要与传统金融市场的法律规范紧密衔接,如进行场内交易的标准化碳金融产品,就可以依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上位
法规进行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