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提出的碳边境调节机制,其收益必须用于发展中国家的碳减排,否则不符合“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实际上是变相贸易保护主义,中国要有前瞻性的应对
很多发达国家已经碳达峰了,发展中国家
碳排放还在往上走,所处阶段不同,碳价应是不同的。为防止碳泄漏,发达国家提出要征收碳边境调节税,相关收入也必须全部返还用于支持出口国、资源国等的低碳发展,体现对发展中国家的补偿属性。
尽管目前欧盟的碳排放量仅占全球的8%左右,但自工业革命以来其累计的碳排放量是全球最高之一,占到24%;美国占到25%;中国占全球人口的五分之一,累计排放只占到13%。如果发达国家没有对征收碳边境调节税收益的合理安排,只是出于保护国内企业的竞争力,不符合“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精神,实际上是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
气候
问题在经济学上是一个典型的“公地悲剧”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国际集体行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刚刚实现,人均GDP水平并不高、还面临不少发展问题的困难情况下,中国仍在2020年底向世界承诺了“30·60目标”,这是非常有担当的。反观发达国家,本应按照之前达成的国际共识,对发展中国家给予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现在不仅没有资金支持,还打算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等措施。这不利于凝聚全球共识,共同抗击气候变化,反而会导致出现“公地悲剧”。
对可能出现的发达国家利用征收碳边境调节税实施贸易保护主义,中国要有前瞻性的应对。如果发达国家从贸易保护主义出发,坚持执行碳边境调节机制等举措,中国应尽快扩大国内碳
市场和碳定价的覆盖范围,并对出口至发达国家的商品征收一定水平的碳税,从而将这部分税收留在国内,用于支持中国的低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