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还未形成国家层面的指导企业碳信息披露的
政策文件,企业碳信息披露仍属于自愿性披露范畴,在披露内容、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披露问题开始受到业界关注。但企业披露的碳排放信息有多大的可信度?
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的一项研究发现,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质量、数量与其碳排放显著正相关,且是出于合法性管理的动机进行碳信息披露。用句通俗的话说,就是企业披露碳信息具有很大的选择性,只有对自己有利时,才会披露或更多地披露碳排放信息。
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学者宫宁在最新一期《环境经济研究》上撰文表示,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承诺,企业作为温室气体基本排放源,有责任进行高水平的碳管理和高质量的碳信息披露。相关主管部门也应尽快出台统一的碳信息披露框架,规范碳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保证企业碳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避免出现“乱披露、假披露”的情况。
国务院2016年印发的《“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提出,推动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励企业主动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要率先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
宫宁介绍,我国目前还未形成国家层面的指导企业碳信息披露的政策文件,企业碳信息披露仍属于自愿性披露范畴,在披露内容、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
而我国环境信息披露领域相关政策文件,如《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均是对高污染企业提出了信息公开要求。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的样本数据统计发现,73.68%的高碳行业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高于样本平均值,仅有28.65%的非高碳行业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高于样本平均值。
宫宁介绍,大部分企业是通过回复碳信息披露项目(CDP)问卷,或通过企业年报、社会责任报告、董事会报告等途径披露碳信息的。
2019年CDP项目报告显示,当年全球共有8400余家企业通过该项目披露其碳表现,在中国仅有48家上市公司回复问卷并公开碳信息。同时,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多以定性信息披露为主,定量信息披露较少,且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较差。
“不主动、不充分、不规范”是目前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
宫宁等专家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统一的碳信息披露框架,规范碳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保证企业碳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同时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推动企业加强碳信息披露。利用社会公众的力量,通过社会监督辅助政府监管,督促企业加强碳信息披露,提高碳减排和碳管理水平。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今年5月印发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鼓励重点企业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引导社会公众对企业绿色低碳产品的判断与选择。到2025年,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企业依法按时、如实披露环境信息,多方协作共管机制有效运行,监督处罚措施严格执行,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技术规范体系支撑有力,社会公众参与度明显上升。
“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消除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中国工程院院士、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院长王金南表示,通过开展环境信息披露,为市场相关方提供全面准确的环境信息,有利于发挥市场对环境资源配置作用,有利于绿色技术的研发应用和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