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确定碳税的计税依据与征收环节,建立逐步过渡机制
在计税依据方面,由于实际
碳排放量的度量难度较大,只有少数国家以直接排放到空气中的二氧化碳量计征碳税,大部分国家都是以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来计征碳税。化石燃料的含碳量计算公式为: 化石燃料消耗量×排放系数。排放系数根据化石燃料种类和相关参数确定。按照我国现有的技术水平,碳税开征初期也应先按照化石燃料的含碳量作为计税依据,并采取从量计征方式,同时对已被纳入碳
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免征。当碳捕捉、碳封存等技术逐渐成熟后,再根据实际的碳排放量来征收。碳税从依据化石燃料中的含碳量到依据二氧化碳排放量征税,是一个逐步改革的过程,应该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在征收环节方面,碳税开征初期,应该考虑先选择在化石能源的生产环节征收,相应地对征收的资源税进行减免。碳税实行一段时间后,可以考虑从化石能源的生产环节转移到批发或者零售的环节征收,甚至可以考虑转移到耗能企业的消费环节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