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牵头起草“双碳”财政支持政策 开征碳税不宜操之过急

2021-8-15 20:54 来源: 华夏时报 |作者: 张智

财税政策赋能“双碳”


实际上,碳税并不是新鲜事物,早在1990年,波兰和芬兰就开始对碳排放进行收费,这也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碳税制度的两个国家。此后,瑞典、挪威、丹麦等欧洲国家先后建立起碳税制度。到2020年底,全球共有32个碳税机制上线,共覆盖超过3亿吨碳排放,约占5.6%的全球总排放量。

市场调节为主的碳市场不同,作为一种税收,碳税天然带有强制性,碳税所覆盖的企业必须为其排放的每吨二氧化碳按照该税值缴纳碳税,因此见效快,管理和实施成本比较低。

更重要的是,根据测算,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完全建成后所管控的碳排放量仅占全国碳排放总量50%左右,难以承担起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的目标。

“目前的全国碳市场仅仅是将部分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纳入在内,这可能导致某种碳泄露现象,也就是说,在碳交易制度实施之后,有些未参与碳交易的行业和企业的碳排放量反而增加了,这实际上是削弱了碳市场的减排效果。从这种意义上说,对于那些未被纳入碳市场的行业和企业合理征收碳税,则可以有效缓解碳泄露现象。”陈占明表示。

冯俏彬也认为,碳税可以作为对一些高碳部门给予的惩罚,发挥税收政策调节作用,同时和现在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协调起来,更加有利于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

按照专家建议,碳税可以改造现行税种来实现,比如对现行征收煤资源税和成品油消费税的基础上进行附加征收,并对加征部分以二氧化碳排放量为依据设定税率,也可直接以二氧化碳排放作为征收对象,设立新碳税税种。

在计税依据方面,由于实际碳排放量的度量难度较大,大部分国家都是以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来计征碳税。按照我国现有的技术水平,碳税开征初期也应先按照化石燃料的含碳量作为计税依据,并采取从量计征方式。碳税实行一段时间后,可以考虑从化石能源的生产环节转移到批发或者零售的环节征收,甚至可以考虑转移到耗能企业的消费环节征收。

理论上来说,征收碳税会提高化石能源产品的价格,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从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不过,接受采访的专家也表示,碳税不可急促上马,应充分考虑各种情况,分阶段渐进式进行,给企业较为充足的调整时间,有助于帮助企业不断提高技术革新意识,促进企业低碳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的长期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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