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海洋碳汇的发展方式自身就可以分为 3 种,交易的主体也需要相应分为 3 类
1.原有的生产企业。这些企业对海洋的排放影响了海洋的
碳汇,其通过减少排放可以促进海洋生态改善增加海洋碳汇,此类主体采用的方式同样是配额式的,交易规则类似于
碳配额交易。
2.海洋环境管理主体。该类主体是为了保护滨海湿地、海床环境的监管单位,其发挥作用需要通过所保护生态恢复的效果来体现。通过计算生态系统的碳汇能力增加度量生态保护行动的碳汇总量,其基础在于对所保护生态系统的碳汇能力增长,交易方式应采取类似于
CDM 计划的方式进行。
3.海洋养殖主体。该类主体通过养殖产品的生物特性,增加海洋碳汇总量,此类主体的交易方式应该采用信用转让方式进行。将 3 类主体与当前
碳排放市场中企业主体间碳配额的换算关系进行设计,构建起海洋碳汇市场交易的基本框架。但是,碳汇市场与碳配额市场间的“换汇”需要由一个具备信用的统一主体完成,所以需要建立统一的基金,然后由该基金发起对 3 类主体的种子补贴,从而维持两个市场对碳排放的贡献,使相对价格能够维持在合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