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投资项目低碳减碳全过程监管
按照上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评审查事项相对后置的设想,项目碳评报告书以及低碳发展主管部门对项目碳评报告的审查意见,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但应当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审批事项,也应作为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经碳评或未通过低碳发展主管部门碳评审查的投资项目,住建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有关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特别是,项目
节能或减碳相关工程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竣工验收和投入运行,未履行前期碳评审批手续,或相关节能或减碳工程设施未同步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运营。建立健全违反碳评制度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倒查制度,未履行碳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未达到节能或减碳相关要求的高耗能高
碳排放的投资项目,要根据情况追究有关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主要经办人员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项目碳评制度虽然置于项目审批或核准之后或与其并联开展工作,但仍属于项目开工建设前的政府前置审批事项。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低碳发展主管部门要同步加强监管,要实施更严格、更规范的开工建设后的事中与事后监管,从而确保碳评报告中提出的相关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相关节能或减碳的工程设施持续稳定运行;同时,着力优化政府服务,研究制定鼓励发展的低碳减碳技术和产品目录,支持引导项目建设单位采用低碳减碳新工艺、技术或设备。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投资研究所 吴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