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V: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的有力保障
监测和报告,就是重点排放单位根据相关技术指南测量、计量或核算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并提交给国家主管部门的过程。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
碳市场均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提出温室气体排放单位要开展监测和报告,并对监测范围、监测方法、报送流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实现这些要求,温室气体排放单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监测计划并严格加以落实,不断健全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记录、归档、审核等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并及时、准确报告碳排放数据。我国
碳交易试点同样对温室气体排放企业的监测和报告提出明确要求,并且结合年度履约等工作不断对要求进行细化和更新。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碳
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提出,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核查,就是邀请
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排放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审核,并判断其核算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动。从国内外经验来看,碳核查既是数据质量保证的通行做法,也是提升数据质量的有效手段。比如,清洁发展机制等国际碳
减排机制通过开展核查来确保减排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欧盟、日本、韩国的碳市场均无一例外采用核查的方式并采信核查结果。我国自2013年启动“6+1”试点碳交易以来,试点地区碳交易主管部门均组织对重点排放单位历史年份和履约年份数据开展了核查。碳排放核查为试点碳交易数据提供了质量保证,对试点碳交易的平稳、顺利运行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国家碳市场建设进程中,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也先后组织开展了2013~2020年度企业碳排放数据及配额支撑数据的核查和复查,为政府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了数据基础。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提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位,核查结果应当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