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信托深化了受托责任的内涵
根据信托原理,受托人须为受益人最大利益服务,履行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在碳信托制度安排下,由于
碳交易机制本身是将
碳排放权成本化和商品化,并按照一定的定价机制实现经济价值,因此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就不仅包括经济利益,还有环境利益和社会利益,受托人履行受信义务的职责内涵相应地也需要纳入环境效益的因素考虑,即对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内涵理解应当重新权衡,体现为综合考量的经济利益与环境效益的利益最大化。由此,碳信托的受托责任内涵将更加丰富。与之类似,开展ESG投资的受托人也面临同样的
问题,由于ESG投资策略纳入了非财务指标的投资因素,受托人的审慎投资义务就超越了单纯考虑盈利性的单一目标,因此对于受益人最大利益的理解也须综合考量环境与经济的双重目标,实际理解为最佳利益更为妥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