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法律风险识别与预防

2021-9-16 17:17 来源: 北京仲裁委员会 |作者: 高原 黄瑞

未雨绸缪,约定仲裁,充分用好商事仲裁的保密优势


在签订碳排放权合同时,还应当注意对于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合同争议解决依法可以选择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应结合交易特点和可能的争议审理需要来进行比较和选择。

大量商事合同争议解决的实践表明,与诉讼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比较,仲裁具有保密性和专业性的比较优势,是更适合碳排放权交易合同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同时,在人民法院将诉讼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向全社会公开(除符合特定条件不适合公开的少数案件裁判文书)以体现司法公开的背景下,对于碳交易主体也必然面临着一旦涉诉而大概率地被社会公众,包括其各类(潜在)交易合作伙伴和竞争对手知悉案件情况和裁判结果的问题。权衡利弊来看,大量商事主体主动选择了约定仲裁,以避免自己的合同交易信息在将来发生诉讼案件时被公开的情形。甚至很多大型企业对于涉诉合同价格、交易内容公开的敏感度,超过了具体个案的得失,因为现实中还存在一旦涉诉被第三人进行信息挖掘和炒作带来的声誉风险。综合考虑现阶段法院对碳交易案件审理经验相对有限,以及整体上“案多人少”、资源有限的现实,笔者通过对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争议解决的专项研究,建议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仲裁,并对相关合同约定注意事项进行了充分讨论,在此不再一一展开。

需要说明的是,与“上医治未病”同理,在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中预先考虑交易参与人未来发生争议的可能性,以及无法通过协商自行解决而通过案件处理,恰恰是建设性的预防措施。在中国的商业文化里,交易主体一般怀着良好的愿望进行生意磋商时,似乎习惯于避免谈论万一将来矛盾升级到打官司的话题。殊不知,不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就等于选择诉讼;如果交易参与人不能在合同签约谈判时共同协议仲裁,则在发生争议时再想与对方达成一致是非常困难的事,即便法律规定认可当事人随时可达成仲裁协议,但出现难以调和的矛盾时,协商仲裁的可能性和交易成本都与最初合同磋商签约时难以比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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