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管理,及时索赔,充分做好履约沟通与证据留存
碳排放权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交易参与人应动态进行合同履
行情况的管理。由于碳
排放权交易合同标的物及价款的交收、结算都必须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及与其连通的注册登记系统和结算系统来完成,合同签订完成到最终合同执行完成之间还存在合同递交至交易所、买受人将价款及手续费通过结算系统转到交易账户、出卖人将标的物从注册登记系统转到交易账户、出卖人将手续费(如有)从结算系统转到交易账户、交易所核验双方交易账户内标的物及资金状态、交易所完成标的物交割并发起资金结算指令、结算系统返回结果等诸多环节。因此,签订完合同后交易参与人应保持与对方及交易所的及时沟通,直至合同顺利执行完毕。
对前文所述保证金交易、回购交易等特殊交易方式,交易参与人应特别关注对方的情况。在发现由于对方经济状况恶化、账户状况异常等情况,可能出现合同履行不能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应及时索赔、及时止损。可视对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具体情形,分别依法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乃至解除合同。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往往最初的违约行为是在合同当事人相对友好平和时期发生,有的可以较快解决,有的则逐渐发展并逐步升级。因此,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
问题是履约过程中的证据问题。中国企业和个人在履约中,均倾向于当面交谈而疏于制作和留存证据,或者虽然有会谈纪要/记录但没有对方参与人员的签字或认可内容的证明材料。实际业务中,确实有的违约先表现为意外延迟或看上去有合理理由,所以,经常有经办人员掉以轻心或一厢情愿,认为对方很快就会回到正轨;如果对方的违约逐步升级或拖延持续发展到双方反目针锋相对时,才发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例如双方互动中显示违约原因或在先违约当事人等信息的证据),错过最佳时机,往往悔之晚矣。总而言之,履约证据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风险管理基础,甚至好的证据制作和留存措施可以迫使理性的交易对方回归争议和谈轨道。在不少合同争议案件中可以看到,双方讲的案情完全是截然相反的两个故事,但是,各自都对自己陈述的案情(故事)不能提出无可辩驳的证据。如果对方已经保留充分的证据显示其在合同争议中的胜诉可能,对于经营情况正常、具有偿债能力的当事人而言,出于正常的逐利目的,其理性选择肯定是不要再额外承担案件败诉的更大损失后果(至少额外发生案件起诉费用和律师费);换言之,合同双方都可以通过履约证据管理避免不必要的合同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