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时效,以案维权,充分结合碳排放权的特点做好案件处理
中国企业和社会文化都看重“以和为贵”,所以,反复就争议事项沟通协商而不起诉的情况比比皆是。结合上述谈到的合同当事人经常疏于证据制作与留存的情况,也出现不少案件被告/被申请人以超出诉讼或仲裁时效抗辩对方胜诉权的情形。作为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性事项,权利人一定要注意及时索赔(即向对方主张自己的合同权利),在诉讼/仲裁时效内起诉或者再次索赔以形成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保护效果。
实践中,如果对方屡屡应允违约赔偿又屡屡违反承诺,或者一再签订补充协议应允赔偿损失但始终不予兑现时,权利人应注意随时跟踪违约方的信用情况,警惕后者以协商之名争取周旋时间、实际上在进行暗自非法转移资产等可能实质性损害权利人利益的
问题。
一旦涉及合同争议案件,不论是起诉还是被诉,当事人均应考虑
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的特点,寻找专业素养高的代理律师,在案件代理中能够高效抓住重点并结合法律规定,向审判者说明合同特点及当事人主张的基础事由,达到既定的案件处理目标。另,代理人还应能较好地理解
碳交易的行业背景,能够协助当事人分析案件中的调解机会和成本,适时把握调解结案的机会。
尽管讨论法律风险预防,不可避免谈到案件风险管理措施,事实上,商事交易中往往仅有一小部分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其中,也只有少数合同争议进入案件处理。考虑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有部分通过谈判或调解解决,真正通过仲裁裁决或诉讼判断解决争议纠纷的合同比例更小。之所以法律风险概率不大但必须重视,其原因在于一旦发生该风险事件则不可控因素较多,案件的不利后果对合同当事人的影响通常较大。如果碳
市场中的交易主体都能够理性参与市场博弈,努力有效管理各自法律风险在内的合同风险,那么真正发生案件的可能性并不大;而整个
碳市场将会因每个合同当事人的积极谨慎而发展得更为稳健,从而更好地发挥助推绿色低碳发展的机制工具作用,还可能衍生更多的市场需求和交易空间。
结语
碳交易属于较为新型的商事行为,具有专业性、
政策性、前沿性等特点。与传统商品交易活动相比,碳交易主体在合同签约、履约的过程中,需要根据融合碳交易特点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全国全面快速推进碳交易在内的绿色低碳发展,会涌现更多创新交易实践。本文仅是梳理总结狭义碳
排放权交易合同部分法律风险识别与预防,希望对实务工作者有一定启发,也希望间接促进在交易主体普遍理性博弈的基础上,逐步形成高质量、可持续市场机制及相应政策
法规的完善。
作者简介
黄瑞 | 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原总法律顾问,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