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配套机制和政策立法同步探索中
与传统的
市场交易需求源自生产生活现实、交易标的和交易方式等实践自下而上地自发先行先试、相关立
法规范在后总结和平衡取舍的通例不同,
碳排放权交易从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
碳配额)的分配与登记,到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管理规范、交易促进、监督处罚等相关配套机制的建立、优化和
政策动态调整,与碳
排放权交易的立法及完善均同步而行、交互影响。这就带来碳排放权交易政策性强的天然特征,反映到交易风险中表现出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相互裹挟、紧密联动的特点,从而有别于传统市场中市场、政策、法律风险相对平行或仅仅稍加交叠的情况。
与国家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的部署步调相一致,政策和立法反映了从七省市试点到全国市场探索的快速进程。2011年10月29日,为落实“十二五”规划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开启七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2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
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2〕1668号)(以下简称1668号文)发布实施。2014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
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提出研究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14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于2015年1月10日实施(以下简称2015管理办法)。同期,七省市发布实施当地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政策和立法。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于2021年2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2021管理办法,与2015管理办法合称管理办法),标志着全国统一
碳市场发展进入新阶段。
自2011年开展七省市试点开始计算,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准备和实践仅约10年。由此也可以理解,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的法律风险管理,特别是合同争议解决,尚处于非常初期的探索阶段。事实上,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绿色发展相关司法保障早有部署,也认为还需要深入研究碳排放权交易中的法律
问题。
从上述简要回顾总结碳排放权交易发展的背景和前景不难看出,一方面,在“30·60”碳达峰、
碳中和愿景下,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与其他绿色低碳发展的综合举措势必加速进行,这就意味着政策的激励和市场体量理论上激增概率较大,而交易都是依托一个个合同进行,这必然带来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类型、数量、规模的变动加剧,仅因交易合同体量的速增就可能对相关合同风险管理形成新的挑战。另一方面,七省市试点和全国市场在过渡期并行的格局,以及市场建设、完善和政策、立法同步探索推进的现实,必然叠加政策繁复、变化速度快等加剧复杂变量的新风险。然而,在时间有限、积累有限、约束条件难以改变的现实情况下,碳排放权交易加快进行的趋势已经形成,在社会发展向绿色低碳方向转型的历史发展机遇面前,市场主体的逐利冲动将演化为一个个现实交易。如何对此类交易合同进行法律风险管理,以避免预期利益落空或得不偿失,是市场主体应否以及如何开展交易的现实问题。
本文将结合笔者在
碳交易和法律实践工作中的经验,梳理交易合同的类别和法律关系,着重针对碳排放权交易特点,提出对合同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预防,包括关于合同约定及履行注意事项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