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法律风险识别与预防

2021-9-16 17:17 来源: 北京仲裁委员会 |作者: 高原 黄瑞

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的主要类别


在具体分析相关法律风险识别与预防之前,有必要先明晰作为讨论基础的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的类别及相关法律关系。

结合实践情况看,可以从不同维度讨论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的类别。广义而言,与碳排放权相关的合同,包括与碳排放权履约配额清缴相关的排放量核查服务、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开发服务、碳交易信息服务、碳中和咨询、碳市场进场交易等专业服务,以及与碳排放权投融资、担保、衍生品等相关的全部交易合同,都可以纳入广义的碳排放权交易合同。

狭义而言,碳排放权交易合同则主要限于以管理办法界定的、以碳配额和CCER为合同交易标的的合同。本文以下主要讨论狭义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的类别及相关法律关系。

1.按照交易产品划分

2021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此前,2015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期的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现实中,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在加紧建设;七省市实际交易品种有二:一是碳配额,二是CCER。所以,如果按照交易产品划分,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主要包括针对这两个交易品种的合同。

顺便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自2017年3月起,暂缓依据1668号文受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备案申请,相应影响的是该交易产品的市场增量。此前已经完成备案注册登记的存量,依法具有碳排放履约清缴的抵销效用,也依然是七省市试点碳市场的交易品类。相应地,目前,碳配额交易合同与CCER交易合同在碳市场中同时并存。

2.按照交易方式划分

与通常商品相比较,碳配额和CCER均属于新型的、依据法规制度创设、登记于权利主体名下的交易品种。与之配套的是法规制度规定碳排放权交易都需要进入依法设立的交易所(以下简称进场)进行交易,并经由法定程序对交易实现后的权属进行变更登记,以完成碳配额和/或CCER(以下简称交易产品)在不同交易主体之间的流转。

从进场交易的具体方式上,碳排放权交易合同可分为线上公开交易和线下协议转让达成两类合同。线上公开交易,是指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申报/报价指令参与交易的方式。线下协议转让,是指符合规定的交易双方,通过签订交易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到交易所办理交易产品交割与资金结算手续的交易方式。

3.按照交易关系划分

就进场交易合同的法律关系而言,结合目前实际交易种类、金额和数量的主要情况,可以将碳排放权交易合同划分为现货买卖合同与其他交易合同。

现货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其名下登记的交易产品出售给买受人的合同。该类合同在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占据主要份额。与前两种交易合同分类相组合,现货买卖合同又可以分为线上或线下交易达成的,针对碳配额或CCER的不同买卖合同。

其他交易合同,则是指除现货买卖合同以外的各种交易合同,包括实践探索中的交易产品质押担保合同,也包括以交易产品在一个交易中做出售及回购安排、以达到短期融资的复合型交易合同。除买卖关系之外,其他交易合同因具体交易内容不同,可能涉及担保、投资、融资等其他法律关系。实践中,以交易产品为标的,一方在以约定价格出售的同时,约定在未来约定日期以另一约定的价格进行等量回购的回购交易,也受到欢迎。

此外,基于对交易产品市场价值预期的不同判断,实践中已经出现将进场现货买卖交易,纳入未来一揽子更大交易组成部分的复杂交易合同,例如购买权交易合同,其交易关系往往包括进场前权利义务及进场实施最终交易产品过户等多个阶段一揽子交易的范围、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这种复杂交易的初始合同中,往往包含后续再签订进场现货买卖合同的内容,形成履约过程中由指定主体再签订并履行具体现货买卖合同的连环或群组合同关系。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