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的国际发展
早在1992年,150多个国家便已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设定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的目标。1997年12月,有关国家在《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以下称议定书),以此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并作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具体的实施纲领。议定书中明确规定了,要求
减排的六种温室气体以及各国温室气体减排的量化指标,并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在六种温室气体中,又以二氧化碳为首位。因此,温室气体的
排放权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为计算单位。
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召开,中国在大会上承诺,将于2030年左右使二氧化
碳排放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实现,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178个缔约方共同签署《巴黎协定》(The Paris Agreement),对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作出统一安排,其长期目标是,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前工业化时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将温度上升幅度限制在1.5摄氏度以内。中国于2016年批准加入,成为缔约国之一。
《巴黎协定》制定了“只进不退”的棘齿锁定(Ratchet)机制。各国提出的行动目标建立在不断进步的基础上,建立从2023年开始每5年对各国行动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的约束机制。《巴黎协定》协定要求建立针对国家自定贡献(INDC)机制、资金机制、可持续性机制(
市场机制)等的完整、透明的运作和公开透明机制以促进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