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碳交易发展与机制
我国的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目前已初步建立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一级市场主要为政府向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由相关国家主管部门和委托机构管理,创造和分配碳
排放权配额和已审定备案项目的
减排量两类基础性碳资产,也可以称之为
碳信用,企业狭义的碳资产也主要指的就是这两种碳信用。
碳配额的产生主要通过免费分配和拍卖两种途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则需根据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应
方法学完成项目审定、监测核证、项目备案和减排量签发等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当碳配额或项目减排量完成在注册登记簿(国家登记簿)的注册程序后,就变成了其持有机构能交易、履约和使用的碳资产。
二级市场则是是碳资产现货和
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流转的市场,也是整个
碳市场的枢纽。二级市场又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OTC场外交易市场两部分。场内交易是指在经认可备案的交易所或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的碳资产交易,这种交易具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公开透明的交易规则,是一种规范化的交易形式,价格主要通过竞价方式确定。而场外交易又称为柜台交易,指在交易场所以外进行的各种碳资产交易活动,采取非竞价的交易方式,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我国自2011年即发布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高度重视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试点和建设,陆续在
北京、上海等8个省市展开了碳排放交易的试点工作。
二级市场通过场内或场外的交易,能够汇聚相关市场主体和各类资产,从而发现交易对方、发现价格,以及完成货银的交付清算等。此外,二级市场还可以通过引入各类碳金融交易产品及服务,提高市场流动性,为参与者提供对冲风险和套期保值的途径。
在地方碳市场试点的基础上,2020年底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配套配额分配方案和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正式启动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全国碳市场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率先开展上线交易,今年共有2000多家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市场交易。根据目前的媒体报道,预计纳入的碳排放总量将超过30亿吨,从而超越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成为全球最大的
碳交易市场。后续
石化、
化工、
建材、
钢铁、
有色金属、
造纸、
航空这七大行业,亦将在“顺利对接、平稳过渡”中逐步纳入全国碳市场。
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采用“双城”模式,即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负责注册登记(中碳登),根据上海环交所早在今年6月发布的《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成立前,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机构”)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二)碳排放权
根据《管理办法》的定义,“碳排放权”系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从该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品为碳配额。上述重点排放单位每年也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来抵销配额的清缴,但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同时,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1.碳配额的取得
配额有免费和有偿两种分配方式,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生态环境部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同时,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作为配额交易的补充。根据《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登记规则》”)《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交易规则》”)《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结算规则》”),国家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将为生态环境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机构或个人开立碳排放权登记账户。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该系统向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履行清缴碳排放配额义务、重点排放单位之间或与符合规定的机构或个人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结算环节均通过该系统完成。
2.碳配额清缴履约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及第四十条的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履行清缴义务,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且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如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该义务,则将受到行政处罚。由于清缴义务的强制性,碳排放配额一直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最活跃的交易品种。
3.碳配额自愿注销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自愿注销的碳排放配额,在国家碳排放配额总量中予以等量核减,不再进行分配、登记或者交易;相关注销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4.碳配额的交易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交易规则》第六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采用的是“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的交易模式,这符合我国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的建制。上海环交易所《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中明确了碳排放配额(CEA)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协议转让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和大宗协议交易。
(1)挂牌协议交易
挂牌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大申报数量应当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主体查看实时挂单
行情,以价格优先的原则,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选择,提交申报完成交易。同一价位有多个挂牌申报的,交易主体可以选择任意对手方完成交易。成交数量为意向方申报数量。
开盘价为当日挂牌协议交易第一笔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当日开盘价。收盘价为当日挂牌协议交易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挂牌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0%之间确定。
(2)大宗协议交易
大宗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主体可发起买卖申报,或与已发起申报的交易对手方进行对话议价或直接与对手方成交。交易双方就交易价格与交易数量等要素协商一致后确认成交。
大宗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30%之间确定。
(3)单向竞价
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交易系统目前提供单向竞买功能。交易主体向交易机构提出卖出申请,交易机构发布竞价公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照规定报价,在约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成交。
交易机构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配额有偿发放,适用单向竞价相关业务规定。单向竞价相关业务规定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
5.核证自愿减排量
核证减排量,简称CER(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是清洁发展机制(
CDM)中的特定术语,一单位CER等同于一公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我国的
ccer(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是指: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参与自愿减排的减排量需经国家主管部门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进行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经备案后,在国家登记簿登记并在经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CCER体系起步于2012年3月,2015年进入交易阶段;2017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备案,截至当时,累计公示的CCER审定项目2852个,项目备案的网站记录861个,存量的CCER交易仍在各大碳市场试点进行,而CCER的重新开放受理仍需等待相关配套法律
法规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