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环境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形势促使绿证机制转变
从“双碳”战略目标等宏观环境以及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看,原有绿证机制已不适应新形势要求,亟需对绿证机制进行根本的调整和转变。
一是需要转变绿证机制定位。“十三五”期间我国绿证的定位为替代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即相应发电量如果出售绿证获得收益,就不能再获得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电价补贴,这样的定位导致绿证价格高昂,如风电绿证价格折合0.2元/千瓦时左右,光伏绿证价格折合0.6元/千瓦时左右,高昂的价格又导致自愿绿证认购
市场交易进展缓慢,绿证核发和认购平台启用以来的4年间,全国被认购绿证总计7.6万个,涉及电量为2020年全国风光发电量的万分之一,全社会用电量的十万分之一。进入“十四五”,风光等主要可再生能源实现全面无补贴平价上网,新增项目已不存在绿证替代补贴的需求,而
电力消费端对绿证的需求迅速增加,因此,亟需将绿证的定位从替代电价补贴转向促进绿电消费。
二是需要坚持绿证是体现可再生能源环境属性的本质。绿证应该是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外部性或环境效益的量化体现,但在我国已出台的绿证相关
政策中,叠加了多重无关和冗余的功能,如将绿证收益作为拖欠补贴的利息补偿,一些讨论过的方案将绿证收益作为可再生能源因参与电力市场而增加收益波动风险的补偿,这些都偏离了绿证的主旨,也增加了今后与其他机制(如
碳市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绿证接轨和互认的复杂性和难度。
三是绿证的本质决定了其收益归属。绿证的本质决定了其收益归属应该是生产绿电的企业,并通过绿证交易,实现消费绿电或绿证所有权的转移,相应地,购买方需向出售方支付费用,无论中间有一级交易,还是经过了多级交易,最终收益的归属方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从欧美实施情况看,无论是强制配额和绿证市场,还是绿证自愿市场,抑或绿电的直接认购,收益归属均为电源企业。强制市场中,承担强制份额的主体(如售电公司)为费用支付方,并可通过市场销售最终由电力用户承担费用;自愿市场中,购买方(如用户)直接支付费用。
四是亟需扩大绿证的适用和核发范围。2017年我国自愿绿证试行,仅将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不含分布式)所生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纳入核发绿证范围,今年5月以来,不少风光平价示范项目的绿证在认购平台上线,但仍限于风光电站,大量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项目、海上风电、光热发电、生物质发电、水电项目均未纳入核发绿证范围。建议尽快扩大绿证适用和核发的技术类型,先期将所有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纳入,以适应当前形势需要和体现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