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从核发、交易、认证三方面建立和完善绿证机制
一是实施全国统一的绿证核发制度。强化明确绿证是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确认和属性证明,明确国家认定机构核发的绿证是认定消费绿色
电力的唯一凭证,保障绿电的唯一性。绿证将全面记录绿电生产、交易、消费、结算等各个环节信息,实现信息唯一、可溯源。
二是完善绿证交易机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允许绿证认购平台及其他有资质的
第三方交易机构开展绿证交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之间可以进行绿电绿证一体化交易和绿证单独交易。如果明确绿证作为购买绿电的唯一凭证,即使某一电力用户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了购电协议但此协议中未明确包括绿证,则也不能认为此用户购买和消费了绿电。此外,建议研究和适时开放二级
市场,允许绿证的二次转让。
三是建立绿证
认证制度。由于缺乏有效的第三方认证,目前国内绿证的唯一性、有效性没有官方的或权威的证明渠道。国际上近期成立了一些从事绿证核发和交易的民间机构,这些民间机构对我国相关企业核发绿证、组织交易并从中获利,影响了绿证市场,增加了今后国内产品出口的绿色认证、绿证国际互认等的复杂性。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授权一家或数家第三方机构(非交易平台所属机构)开展绿证和,加强认证监管和国际互认机制建设。
四是完善绿证机制需要预先充分考虑好与其他机制的衔接。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衔接方面,根据现有
政策,“超额可再生能源消纳量”和绿证都可作为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补充方式,超额消纳量及这部分量对应的绿证可能就存在重复计算,需要协调机制,避免重复计算嫌疑带来对绿证纯度的质疑。与
碳市场衔接方面,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于2021年7月16日开盘,碳市场建设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一定时间的完善期,建议初期绿证和碳市场并行存在、独立发展完善,条件具备后有效衔接两个机制,但建议先期尽快明确绿证与国家核证自愿
减排量(
ccer)之间的关系,明确同一电量仅能从CCER和绿证中的一个渠道获得收益,但二者之间可以互认在绿电消费和
碳减排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