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所有具有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效果的项目都可以开发为
CDM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2) 项目必须具有额外性,即项目本身因存在一些障碍因素而无法正常实施,例如资金短缺、现有技术不可行而需要引进国外技术等因素
(3) 项目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如果有重大环境
问题,必须提出解决这些环境问题的办法
(4) 申报企业为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
(5) 另外,考虑到项目开发成本,所开发CDM项目的装机容量需要大于5000kW,并且是2006年以后建成或目前在建或规划中的项目
2.可开展CDM项目的行业和领域
可以开展CDM项目的行业和领域有:
(1)能源工业(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2)能源分配;(3)能源需求;(4)制造业;(5)
化工行业;(6)建筑行业;(7)
交通运输业;(8)矿产品;(9)金属生产;(10)燃料的飞逸性排放(固体燃料,石油和天然气);(11)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和消费产生的逸散排放;(12)溶剂的使用;(13)废物处置;(14)造林和再造林;(15)农业(畜禽粪便发酵产生沼气发电等)
3.CDM项目的申报、审批流程
在项目最初的开发阶段,需要掌握项目的整体情况,进入正式开发阶段后需要编写项目识别文件(PIN)、项目设计文件(PDD)。PIN主要是用来让买方了解CDM项目基本信息与所产生的
减排量信息,PDD里要详细的说明项目的基本情况、减排量计算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PIN和PDD都有联合国制订的专用格式文本。PDD编写完成后需要送交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待发改委批准后项目交给
第三方认证机构(DOE)对项目的真实性与合格性进行审核,经DOE审定合格的项目最终将交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审核决定是否批准该项目为CDM项目。如果项目被EB批准,也就是成功注册,该项目就被成功的开发为CDM项目。接下来,DOE会每隔一段时间(3月、半年、一年或者更长)对该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进行核证,并向EB提交核证报告申请签发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随后CERs便可出售给发达国家进行减排量交易,获得出售CERs所得的额外资金。(见下图示)
4.申报CDM项目所发生的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