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桂林:碳达峰法制化的路径

2021-10-13 10:13 来源: 环境资源法治研究 |作者: 高桂林 ,陈炜贤

全面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


国家对内是一个联合体,对外则是国际社会的一员,在国际社会中,每个国家都平等的享有主权权利,并承担各自在国际社会中的义务。可以说,国家承担国际义务是一个国家的必然要求。中国作为国际社会中的一员,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同时也是世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参与者,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也离不开中国。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在履行国际义务之时一直信守承诺,能够真正履行自己承诺的义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世界范围之内,环境压力增大,生态环境被破坏的现象日趋严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的排放日益增高,全球变暖趋势明显,整个人类将面临着全球气候变化的严峻考验。因此,在国际范围之内,各国对于空气质量、气候变化的重视程度在不断加强,目前在国际公约方面,联合国大会已经通过了一系列国际公约,比较重要的是在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2015年的《巴黎协定》,形成了国际范围之内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框架性法律体系。中国在2020年9月联合国大会上对碳达峰问题作出了承诺,那么接下来的若干年,中国就需要按照承诺来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而这种国际义务的兑现,需要在国内开展全方位的布局并加以实施,才能够最终得以实现。因此,在国内推进实施碳达峰工作,不仅仅是一个国内活动,同时也是为了履行国际义务所开展的工作。从现实来看,要将碳达峰在国内推行,仅仅依靠政策文件远远不够,因为政策文件在强制执行效力以及司法依据方面都有自身的不足之处,难以可持续性的实现,必须用法律制度来加以保障,才能够使碳达峰工作可持续的实施,最终也才能够使中国在应对国际气候变化方面的国际义务得以全面履行。从这一点来看,用法律制度来规范碳达峰工作是中国履行国际义务的必然选择。

碳达峰法制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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