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桂林:碳达峰法制化的路径

2021-10-13 10:13 来源: 环境资源法治研究 |作者: 高桂林 ,陈炜贤

碳达峰立法体系构建的法制化


碳达峰的法制化,首先是碳达峰的法律制度化,也就是要通过立法将碳达峰的相关内容予以确认。具体而言,碳达峰立法要着重规定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对象范围。碳达峰是以节能减排为核心要务,以最终降低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为目标的一系列活动。所以,立法应当将能源替代、节约资源、循环经济等内容作为碳达峰立法的调整对象。二是明确实施主体。碳达峰是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作出的承诺,要履行该承诺,需要全民共同努力。因此碳达峰的实施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立法要在规定企业在节能减排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还应当明确政府责任,如管理责任以及自身对资源消耗的效率化运用;同时还应当明确个人在节约使用资源方面的义务。三是明确实施标准。碳达峰的目标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在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因此立法在将碳达峰目标法定化之后,还应当制定分阶段的目标,并细化相应的实施标准,例如为每年碳排放总量设定标准,并且为每年减排的比例确定最低限额,这样就可以使碳达峰的实施更加平稳。四是明确实施程序。碳达峰的推进实施不仅需要对实体问题进行规范,同时还应当对碳达峰的实施程序加以规范,具体而言,要规定各地方在推进碳达峰过程中规范制定程序、执法监管程序、目标变更程序等,使碳达峰的推进在程序化的方向上前进,从而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在碳达峰实施过程中的权力滥用行为。五是动态调整程序。碳达峰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在最终目标确定之后,需要对每一阶段碳达峰的实施目标进行评估后再进行下一阶段碳达峰的推进。从这一点来看,碳达峰的总目标是固定的,但是每一阶段的分目标会受当前气候变化的影响,因此需要立法构建动态调整机制,也就是说地方政府有权根据本地碳达峰实际推进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碳达峰的阶段性目标,但是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来调整,避免权力滥用现象。六是地方调控权限。对于地方政府在推进碳达峰过程中的管理权限,尤其是根据本地碳排放的具体实际开展宏观调控的权力,也需要立法给予明确,这样就可以保证地方政府在推进碳达峰过程中依法行使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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