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桂林:碳达峰法制化的路径

2021-10-13 10:13 来源: 环境资源法治研究 |作者: 高桂林 ,陈炜贤

碳达峰国外立法内容的内国化


随着全球工业化浪潮的推进,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持续增加,全球气候变暖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联合国于1988年成立了专门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并在1992年和2015年分别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中国于2016年签署了《巴黎协定》,该国际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与此同时,在2020年9月中国政府在联合国大会上又作出了关于碳达峰与碳中和的承诺,这彰显了中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时的负责任态度。同时,也说明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框架性协议将在中国实施。但是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讲,国际法的规定并不能作为我国国内法律实施的直接依据,包括行政管理和审判活动在内,都不能直接援引国际条约的规定加以实施,国际法只有在被中国国内立法确认,变成国内法律规范之后,才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对于碳达峰而言,所涉及的国际条约和公约以及框架性法律文件较多,这些文件的内容必须被我国的法律制度所确认转化为内国法的规定,才能够正式在国内实施,这就是碳达峰国际立法内国化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碳达峰领域之内中国签订的条约以及框架性法律文件、备忘录等,进行整理,并出台相应的国内立法,将碳达峰的内容予以确定,这样就可以使条约的内容在国内实施具有合法性。因此,将碳达峰的实施给予立法并与国际条约接轨,将中国签订并承认的国际条约中的内容转化为国内法律规定,是碳达峰法制化的实际需要。

总之,中国政府就碳达峰问题向世界作出了庄严承诺,显示出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时的态度。碳达峰目标法的实现,既需要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来推进,有需要通过出台法律制度确保相关政策实施,尤其在立法、司法、行政管理、执法监督以及国际立法的国内转换等方面都通过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可以加快推进碳达峰法制化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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