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达峰与碳中和的目标
碳达峰与
碳中和是我国政府向联合国承诺的温室气体二氧化
碳排放量的目标,时间分为两个阶段,即2030年实现碳达峰,2060年实现碳中和。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碳达峰与碳中和的目标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现实性。一是合法性。碳达峰与碳中和的目标是我国政府在2020年9月联合国大会上作出的庄严承诺,该承诺在联合国大会上属于
政策宣示,随后,在2021年3月的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将碳达峰与碳中和作为下一步的政府工作来加以推进[[1]]。从这些举措来看,碳达峰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政策性的宣示,而是已经转化为我国下一步政府工作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在全国两会之上,全国人大代表听取了两会报告,并经过讨论、审议程序,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了表决,最终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因此,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内容就具有合法性,可以为下一步政府工作提供法定的方向性指引。二是合理性。在联合国大会上,我国政府向联合国大会承诺的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并非为了迎合国际社会的要求而作出的承诺,而是充分的考虑了中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量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作出的,经过了充分的论证。在此之前2015年的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我国就结合了当时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提出了2030年实现碳达峰、碳排放总量比2005年下降60%~65%等多个目标[[2]]。时过5年后的2020年,中国在碳排放控制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在能源革命、非化石能源的运用、光伏发电等方面已经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的目标预期应当不是
问题,因此,我国对于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的承诺具有合理性。三是现实性。从现实来看,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的实现需要政策和法律制度加以保障,就目前而言,中央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碳达峰的政策性文件,开始逐步推进碳达峰,尤其是率先在
钢铁、
建材、
造纸、石油、
化工、火电等重点领域之内开展碳达峰的实践,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去产能”为主导,以“补短板”为手段,将“三去一降一补”推进到一个新高度。而在非重点领域之内,也逐步开展了碳达峰的实践。因此,按时完成碳达峰与碳中和的目标具有现实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