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桂林:碳达峰法制化的路径

2021-10-13 10:13 来源: 环境资源法治研究 |作者: 高桂林 ,陈炜贤

碳达峰实施过程的矛盾


2021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将碳达峰与碳中和作为下一步工作的重点任务来对待,而中央随后也出台了体系性的政策文件来对碳达峰工作进行宏观布局,这对于碳达峰的工作推进而言非常重要。然而,在实践中碳达峰的实施会面临三个层面的矛盾。一是能源替代层面存在矛盾。根据中央的政策文件精神,碳达峰在能源革命层面来说,最重要的措施是要实现能源替代,即用新型清洁能源代替以往以化石资源为主的能源,这就要求我国加大新型能源的投入和发展力度。按照国际能源署(IEA)2019年发布的《世界能源展望报告》,通过对以往的各年份世界各国能源消耗以及产业发展数据的统计,预计在2040年之前,世界对能源的需求量将以年1%的速度增加,大大小于2018年的2.3%的增长率,原因在于电动汽车将会逐渐普及,对石油能源的消耗量将会有所降低,而中国依然是石油能源需求量大国。因此,对于我国而言,替代能源的压力将持续增加。这就需要用法律制度来保障能源替代的可持续性,而当前我国对于钢铁建材造纸、石油、化工、火电等重点领域内的能源替代并没有法律的直接立法,因而碳达峰在能源替代层面缺乏法律依据。二是节约能源层面存在矛盾。碳达峰的实现有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节约能源,通过节约能源来缓解经济发展对资源的依赖,同时还能够减缓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最终推进碳达峰目标的实现。在这方面我国已经启动了相关立法,在多部法律中均有节约资源的立法思想,但是如何节约、如何定量以及节约能源的时间表等重要内容,现行的法律制度均不涉及。因而,通过节约能源推进碳达峰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制度予以对应,碳达峰推进的力度将大打折扣。三是循环经济层面存在矛盾。节能减排减少资源的浪费,必经之路是发展循环经济,因此我国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但是现行循环经济立法中所针对的对象是生产、流通和消费等领域中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着重关注企事业单位对资源的再利用,对于政府的义务设定仅限于监管责任,而对公民循环利用资源的义务也不涉及。但是,碳达峰的推进应当是一个全民化的过程,不仅企事业单位要坚持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作为政府和个人也应当大力推进资源的减量运用和循环利用,这样才能够更快的推进碳达峰目标的实现。所以,碳达峰的推进与现行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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