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碳税与绿色溢价——实现碳减排路径选择

2021-10-19 13:23 来源: 经济观察网 |作者: 潘登 陈经伟

碳交易与碳税


所谓碳交易,一般是指各国或地区政府确定一个碳排放总额并配额至企业,超过或低于配额的企业可以通过交易排放额的方式满足各自需求。碳交易主要优点:(1)具有更高的效率。碳排放具有典型的负外部性特点,科斯定理(1960)通过明确产权、利用市场力量解决外部性的思想为碳交易提供了理论基础。在相关政策的配合下,碳交易制度能够清晰界定碳排放产权,使得企业之间自发以较低的成本实现碳排放量的最优分配,在这一条件下,市场运作是高效率的。同时,碳交易市场能够吸引多类市场参与者,包括企业、银行、基金,这些机构的参与会进一步提升配置效率。(2)具有更好的灵敏度。由于各企业能够运用价格体系自行进行市场交易,使得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在调节灵敏度上也具有优势。(3)有助于同国际接轨并提升中国的影响力。我国目前是世界最大碳排放国,在碳中和的条件下,各国必定会不断完善碳交易体系,推动国内形成发达的碳交易市场有利于未来碳排放定价权的竞争和国际影响力的提升,维护大国形象。

目前,我国碳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碳核证减排量。碳排放配额交易从2013年在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和天津五个省市率先开始试点交易,截至2021年5月底有8个省市加入了试点碳市场的行列。随着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启上线交易,我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步形成。

表1

所谓碳税,主要是各国或地区政府针对区域内企业在生产或经营时所产生的碳排放,对其中的碳含量多少进行的征税,是一种价格导向的政策工具,其主要目的是使得碳排放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趋于一致。碳税主要优点:(1)更高的制度稳定性。碳税属于税法框架下的内容,具有固定性和法律性,在制度上更加稳定。(2)有利于企业优化减排路径。由于碳税所提供的价格信号相对稳定,企业可以据此调整生产并选择最优减排路径。(3)更容易产生“环境红利”与“经济红利”双重红利。征税所得可以作为企业提高技术的补贴,这一过程会增加碳排放的私人成本,提升技术升级的动机,有利于促进绿色节能技术发展的“环境红利”与“经济红利”。

芬兰、英国、法国、挪威、日本等国家都是施行碳税的代表性国家,但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方面产生了不同的效果。芬兰是第一个征收碳税的国家,液体燃料和煤炭按照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碳税,其他化石燃料按其含碳量征收碳税。2005年,在芬兰加入欧盟建立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后,为了提升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活跃程度,芬兰向涉及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提供了碳税的政策优惠,返还能源生产行业企业缴纳的碳税,对电力航空等行业企业予以免除碳税的政策。

日本在2007年以征收环境税的名义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等征税,计税依据是化石燃料的含碳量。2010年,日本在东京的工业和建筑业开始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两种机制并行加剧了企业和居民的负担。2011年,日本进行了税制改革,将环境税改为附加税,其计税依据是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并大幅下调税率。2012年,日本将环境附加税改为碳税,征税对象为使用化石燃料的上游电力企业及下游家庭消费,但对家庭使用的煤油提供减免50%的税收优惠。

英国的气候变化税相当于碳税,采取最低碳价机制,当碳排放权交易的成交价格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碳价,通过加征排放价格支持机制税来弥补差额、稳定碳价。英国政府还为能源密集企业提供了另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只要能够完成协议规定的减排量,就可以享受气候变化税的减免。挪威在1991年开征碳税时,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行业的碳税税率设置较高,金属制造业、煤炭加工业、航空和海洋运输业的税率较低。2005年,挪威加入EU ETS,但并未提供任何税收优惠政策。油气、造纸、航空等部门同时受到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的约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法国在2014年开征碳税,主要针对化石燃料征收,与EU ETS的行业覆盖范围没有交叉。

表2

上表展示了这五个国家2008-202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情况,可以看到除了挪威之外,其他四个国家的碳交易权与碳税配合的碳减排机制都卓有成效。

但取得以上成绩的同时,我们应看到碳交易和碳税这两种机制不足之处。碳交易而言,它至少存在以下几点劣势:(1)碳价格的界定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由于碳价格从理论上应以碳排放的社会成本为基础,将长期损害折算为当下成本,而未来的长期损害估算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目前各国的评估报告分化巨大,这可能导致碳价格在界定中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2)监管成本更高。由于碳交易中的碳排放价格由市场决定,受到制度人为设计和政府监管调整的影响,存在较高道德风险和监管成本。(3)遵从成本更高。碳排放价格在市场交易中会产生较大波动,这会导致企业在选择方案过程中产生更高的遵从成本。(4)有潜在的金融风险。碳交易市场具有金融市场的特性,且市场参与主体广泛,很可能产生金融系统性风险问题

碳税也同样存在两方面的明显不足:(1)灵活性和灵敏度较差。税种的出台和调整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具有一定的时滞,灵活性较差。碳税自上而下的调控模式也会影响调控的灵敏度。(2)对碳排放量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由于碳税为价格导向,并不能直接对碳排放量进行限制。在实现碳中和的背景下,可能存在无法量化减排目标、碳排放量数量调控确定性程度较低的问题。

逻辑上,碳交易与碳税在调控成本、灵活性等方面存在差异,而这种差异实质上也为构建两种制度的组合与搭配、互补与运行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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