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信托是丰富绿色信托功能的内容创新
碳信托是绿色信托的功能延展和服务细分领域,具体指信托公司开展的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
碳排放权交易等金融活动及相关受托服务。以碳资产的价值发现与实现为核心,碳信托拓展了信托制度功能的边界。
碳资产丰富了信托财产的类型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合法性和确定性作了明确规定,包括财产及财产权利,而对信托财产具体类型未作限制性规定。根据现行信托监管规定及信托业务实践,信托财产类型较为广泛灵活,既可以包括股票、债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银行存款等有形财产,也可以包括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财产,以及保险受益权等财产性权益。
碳资产是指在强制碳
排放权交易机制或者自愿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产生的可直接或间接影响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配额排放权、
减排信用额及相关活动。碳资产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性权益,因此可以纳入信托财产的范畴,在满足合法性和确定性的前提下,成为碳信托服务的标的。
2021年1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则《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也于同年5月由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
市场也已经于7月正式上线运行。随着碳定价机制的逐步完善,碳资产交易将迎来千亿级市场的重大发展机遇,这也为碳信托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前景。
鉴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用于设立碳信托的碳资产可以独立于碳排放企业主体的其他财产,充分实现资产隔离的法律效果,体现为独立的资产流转与交易价值,成为适合的投融资标的和金融及受托服务对象。
碳信托深化了受托责任的内涵
根据信托原理,受托人须为受益人最大利益服务,履行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在碳信托制度安排下,由于
碳交易机制本身是将碳排放权成本化和商品化,并按照一定的定价机制实现经济价值,因此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就不仅包括经济利益,还有环境利益和社会利益,受托人履行受信义务的职责内涵相应地也需要纳入环境效益的因素考虑,即对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内涵理解应当重新权衡,体现为综合考量的经济利益与环境效益的利益最大化。由此,碳信托的受托责任内涵将更加丰富。与之类似,开展ESG投资的受托人也面临同样的
问题,由于ESG投资策略纳入了非财务指标的投资因素,受托人的审慎投资义务就超越了单纯考虑营利性的单一目标,因此,对于受益人最大利益的理解也须综合考量环境与经济的双重目标,实际理解为最佳利益更为妥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