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DM项目所产生的额外的、可核实的废气减排量称为“核证减排量(CERs)”。它由项目企业所拥有,并可出售。
(2)自
CDM项目注册成功之日起,企业所产生的减排量就开始产生价值。但需要由联合国指定的一家独立经营实体(DOE)对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进行核实计算,并报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审批。这种经核实的减排量就叫“经核证的减排量”。只有这种减排量才能卖钱。
(3)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在接到申请后,如果没有3名以上的执行理事会成员反对,应该在15天内批准签发该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并迅速将减排额发送到项目业主所同意的专用“账户”上。这个时候,项目业主就可以拿到出售减排量的收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