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必须由发达国家缔约国政府或其法人实体与中方的项目单位合作开发实施;
(2)项目应产生真实的、可测量的温室气体
减排量,并且具有额外性;
(3)项目应采用更为先进的技术,并获得来自发达国家缔约国合作方提供的资金;
(4)项目方必须是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
(5)项目必须有助于中国的可持续发展;
(6)2000年1月1日之前启动运营的项目,将不符合
CDM项目时间性的基本条件;
(7)项目不得使用来自发达国家的援助资金进行经营活动。
(8)另外,开发商除了要考虑基于
CDM项目所必须的合格性标准外,还要考虑其项目总体可行性指标,比如,投资模式、交易成本、交易风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