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联合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气象局、财政部和农业部。主要职责是:
(1)审核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主要审核内容为:a.参与资格;b.设计文件;c.确定基准线的
方法学问题和温室气体
减排量;d.可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价格;e.资金和技术转让条件;f.预计转让的计入期限;g.监测计划;h.预计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效果。
(2)向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报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执
行情况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
(3)提出和修订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运行规则和程序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