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施策、协同创新、科学规范、如期实现“双碳”目标
实现“双碳”目标既需要进行顶层设计、战略引领,又需要上下联动、多方协作,更需要建立科学完善的治理体系,开发相应的系统工具,为实现“双碳”目标构建完善的管理体制、
市场机制、
政策支持、创新环境和社会氛围,使立法行政系统、技术创新系统、市场交易系统、社会环境系统之间高效耦合、形成合力,从而推动全国各地实现共同目标。
科学制定双碳目标实施时间表和路线图,在能源供给、能源消费、人为固碳三方面实现重大突破。实现双碳目标,关键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在能源供给侧,积极发展非化石能源,尽可能用非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坚持
节能优先的能源发展战略,严格控制能耗和二氧化
碳排放强度;二是在能源消费侧,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力争在居民生活、
交通、工业、农业、建筑等绝大多数领域实现非碳能源对化石能源的替代;三是在人为固碳方面,通过生态建设、土壤固碳、碳循环利用、碳捕集封存等组合工程来消纳不得不排放的二氧化碳,持续提升
碳汇能力。当然,中国依然处在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历史阶段,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技术储备不足的
问题在短期内难以解决,再加上国土辽阔、气候条件复杂,东西南北中各个区域之间技术创新运用能力、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资源禀赋等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实现“双碳”目标,既要进行总体统筹,与国家重大战略相配合,又要分类施策,制定有区别的科学行动方案,正确处理减污降碳和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群众正常生活的关系,有效应对绿色低碳转型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经济、金融、社会风险。要通过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强化风险管控,避免过度反应,确保能源稳定供应和安全降碳。
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各类要素、资源向绿色低碳发展集聚。实现双碳目标,意味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绿色转型,涉及到土地、资本、人才、技术、数据等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要将碳达峰、
碳中和目标要求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优化绿色低碳发展区域布局。配合要素市场化改革和更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实现低碳技术的高效研发运用和市场主体的有效激励,以此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碳交易、绿色金融等市场机制在价值发现和资源优化配置中居于重要地位,同时气候变化也对金融稳健安全发展和持续创造价值至关重要。要围绕实现“双碳”目标,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碳
排放权交易市场,推动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实施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专项政策,设立碳
减排支持工具。随着
碳市场的发展完善,应允许更多的中小企业和社会个体参与碳交易,使他们对碳价产生更加直观深刻的感受,从而增强
节能减排意识、杜绝高碳行为。
更高效地发挥体制优势,积极推动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深化能源和相关领域改革,破除制约绿色低碳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从国家层面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碳达峰碳中和内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和政绩考核体系,使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增强应对气候变化意识,提高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与此同时,政府通过投资政策、财税价格、绿色金融等多种激励措施,激发企业在低碳技术创新方面的动力,引导企业加大在燃煤高效发电技术、半导体照明技术、建筑节能技术、二氧化碳捕获与封存以及脱碳去碳等技术方面的投入。要充分发挥举国体制优势,培育一批节能降碳和新能源技术产品研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设立国家和省级政府层面的低碳技术研发基金,通过中央、地方和企业的三方资金联动研发攻克核心技术,形成研发集聚效应,力争尽快在关键技术和关键工艺上实现一系列重大突破。要构建碳达峰碳中和人才体系,在人才培养、选拔、使用方面建立“赛马”体制,让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等各个领域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比如采用“揭榜挂帅”机制,开展低碳零碳负碳和储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攻关。加大对低碳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助企业进行相应的成果推广和转化,对率先运用新技术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和鼓励政策。
大力开展舆论宣传工作,形成绿色低碳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在全社会普及和传播相关科学知识,强化绿色低碳发展的观念认识,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深入人心。大力宣传
碳减排工作取得的成效,让社会各界认识到碳减排与经济增长并不矛盾,反而会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通过实实在在的政策引导和舆论宣传,让“双碳”目标得到全社会认同,使全社会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从源头和入口形成有效的碳排放控制阀门。特别是要在青少年中积极开展气候变化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让一批又一批社会生力军主动为应对气候变化采取实际行动,成为低碳条件下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践行者。
构建实现“双碳”目标的法律
法规体系和标准计量体系,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法治保障和政策保障。在我国当前的立法体系中,关于绿色和循环发展的法律法规已经相对比较齐全,但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尚存法律空白。要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双碳”目标和国际标准不相适应、不相衔接的内容,填补相应法律法规空白。还要通过制定专项法律法规来进一步明确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规定、工作目标和具体规章制度,规范部门职责及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开展科学的监测统计核算,并形成相应的评价考核机制和市场交易机制,以此彰显国家实现“双碳”、目标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决心和治理能力。
充分借鉴典型国家有益经验,积极拓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交流合作新空间。应对气候变化不是哪一个国家哪一个地区的义务,而是国际大家庭所有成员共同的责任,因此必须建立以共生、互信、协同、参与、分享、多赢为基础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新模式,扎扎实实向前推动气候多边进程。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技术。中国要主动及时把握当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科技发展机遇期,在实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促进低碳技术进步。同时还要加快建立绿色贸易体系,推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积极参与碳中和国际市场发展完善,促进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
(作者系同济大学特聘教授、中国碳中和50人
论坛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