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主席在2020年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代表中国郑重承诺“二氧化
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
碳中和”[1],彰显我国始终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大国担当。“双碳”(“碳达峰”与“碳中和”的简称)目标的提出,开启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新征程。
“双碳”目标的关键在于减少人类生产生活中温室气体的排放。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释放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2],其中,二氧化碳是最为主要的温室气体。[3]因此,利用碳
市场等各种手段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尤为重要。[4]为积极推进
碳市场建设,一系列制度规范不断推出,初步夯实了配套“双碳”目标的法律基础。
制度的落实离不开执法,环境行政执法如何保障制度的有效落实?本文试图通过梳理“双碳”背景下环境执法的过往、现在,以期对未来碳市场建设规范执法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