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背景下环境行政监管的趋势探析

2021-11-4 12:09 来源: 中伦视界 |作者: 邹鲲

“双碳”涉及温室气体环境监管的规则梳理


我国始终高度重视环境领域立法,围绕大气污染防治、减碳、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碳市场试点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管理规范,为全国碳市场的监管制度提供了补充。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也明确了“清洁生产工艺”减排温室气体的重要制度。设备燃烧化石燃料,会同时产生并外排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二者具有同根、同源、同时的关联性。因此,确保大气污染因子达标、有序排放,意味着间接减少了温室气体外排,环境监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执法,在控制能源、工业、农业等行业大气污染物的同时,也可以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协同效应。

需注意的是,《大气污染防治法》未明确界定“温室气体”的法律属性,且并未以调控温室气体为唯一目标。协同控制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规定,从法律层面将二者作了并列安排,割裂了二者的天然联系。[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等国家标准亦未规定二氧化碳的排放标准。由于《应对气候变化法》立法工作尚未正式列入国家的立法计划,规制温室气体的上位法尚存空白。鉴于此,涉及机动车二氧化碳超标排放等行为是否可罚的执法活动引发是否有法可依的质疑。

(二)其他环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对建设项目及重要规划进行环评,基于预防原则,将碳排放影响评价作为环评重点,从源头实现减污降碳;《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通过制定法律措施和责任条款,为抑制温室气体排放提供执法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对温室气体等环境监测因子提出规范要求,为执法部门依法惩治篡改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

(三)有关碳市场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2021年先后施行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等制度。基本上形成了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为统领,以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管理制度为支撑,以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核查等技术规范为操作指引的碳市场制度体系。此外,《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历经征求意见稿、草案修改稿,将成为未来规制碳市场的重要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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